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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: 独生子女可享带薪护理假

发表日期:2017-07-26

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〉办法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5月26日,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,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相关情况。

据介绍,《办法》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更详尽的规定和新的要求,明确规定禁止以各种不正当方式诱导或强制老年人消费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、子女不得干涉“黄昏恋”,还提出建立老年人信息统计制度、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、细化老年人交通优待相关规定等,为实现老年人“老有所养、老有所医、老有所为、老有所学、老有所乐”提供法制保障。《办法》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,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,患病住院期间,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,护理期间的工资、津贴、补贴和奖金,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;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、民政、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,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,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、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。

据估测,目前我区空巢老年人口将近409.58万,有的年轻人因工作忙忽略老人,甚至嫌弃、遗弃老人。空巢老人的问题如何解决?《办法》进一步细化了赡养人的精神慰藉义务,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,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、网络、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。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,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;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,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,督促其前往探望。